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在用电梯实行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制度,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检验周期不得推迟。

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检验,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电梯不得使用。

电梯安全检验有效期内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检验检测机构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