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四章 日常维护保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维护保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服务。使用单位应当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并于十日内公示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资质、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保养期限、维护保养电梯位置和编号。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做好衔接工作,不得因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导致在用电梯无人保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