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维护保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服务。

使用单位应当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并于十日内公示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资质、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保养期限、维护保养电梯位置和编号。

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做好衔接工作,不得因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导致在用电梯无人保养。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