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可以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安全技术评价,根据评价意见作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决定:(一)使用期限超过十年的;(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三)需要改变主要参数的;(四)使用单位认为需要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住宅电梯申请安全技术评价的,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价意见张贴在电梯显著位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