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