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八条已修改禁止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在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的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建设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分别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