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条已修改建设工程涉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查明管网情况,提出保护措施,并经管线产权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单位在实施建(构)筑物拆除前,应当负责拆除区域内各类管线的切断与移位,并经管线产权单位确认。前两款涉及的相关事项需要依法获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