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获得施工许可;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均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请表;
(二)中标通知书或者直接发包合同备案表;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五)施工单位派驻现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等人员安全资格任职证书;
(六)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备案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对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