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广先进技术,推进科学管理。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