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奖励、积分等机制,鼓励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