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的技术创新以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活动。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