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九条有效职工或者企业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并安排协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