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业技能培训;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八)合同的期限;
(九)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协商后签订的“工资协议”,应当作为集体合同附件单列。
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