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不按照要求为职工提供保险福利及职业技能培训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