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情况的;

(三)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四)集体合同文本不按时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