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