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企业组织代表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