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下设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双方协商代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