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下设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双方协商代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