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中央在黔企业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也可以委托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