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二条有效集体合同期满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一方可以提出续订或者重订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安排协商。续订或者重订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