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集体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一方可以提出续订或者重订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安排协商。

续订或者重订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