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已建立企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推举产生。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职工选举或者由上一级工会组织指导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且必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企业中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