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登记不当、房屋权属档案丢失,致使权利人受到财产损失的,登记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