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