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