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屋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和其他权利状况的行为。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