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章 房屋权属证书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房屋权属证书破损,权利人申请换证的,经登记机构查验后,予以换证,并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灭失或者破损严重、无法辩认的,权利人可以申请补发。权利人应当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启事,自登报之日起两个月内无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注销原房屋权属证书并补发新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