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当事人未按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登记机构通知其办理登记手续,并可以按照登记费的三倍以下收取逾期登记费。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