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房屋所有权证由权利人收执。

共有的房屋,由全体共有人推举一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一份。

房屋他项权证由他项权利人收执,并在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进行注记,载明有关他项权利的情况。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