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章 房屋权属证书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三种。房屋共有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统一验证或者换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