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章 房屋权属证书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房屋权属证书自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缴、扣押他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