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房屋权属证书自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缴、扣押他人的房屋权属证书。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