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屋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和其他权利状况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