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登记机构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应当出具收件凭证。申请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时,应当将收件凭证交还登记机构。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