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书面声明保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