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提交的登记材料应当是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经登记机构同意,可以提交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副本或者复印件。登记材料来自境外的,应当同时提交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的原件和中文翻译件。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