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房屋用地证明、建房批复、土地征用批文等有关材料,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