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因落实私房政策发还的房屋,当事人应当自发还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落实私房政策批文或者发还房屋通知单等有关材料,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