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公园内举办展览、庙会、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剧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