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公园内乱刻乱画,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及其他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损毁公园花草树木,损坏设施设备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公园内擅自散发宣传品、贩卖物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