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园条例/第五章 游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七条有效游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游览、休闲、健身、娱乐的权利;(二)对公园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三)劝阻不文明游园行为的权利;(四)举报、投诉违法行为的权利;(五)对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六)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权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