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园的服务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公园入口处设有公园简介、游园示意图、游园须知,在明显位置设有各类引导标牌;

(二)设置符合游人游览需要的配套经营服务项目,网点布局合理,经营服务活动符合有关规定;

(三)工作人员经培训上岗,着装整齐,佩戴服务标志,言行举止文明规范;

(四)设置科普橱窗或者展牌、标牌,宣传普及园林绿化等科学知识;

(五)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提供方便服务,保持无障碍设施完好;

(六)保持公共厕所正常运行和清洁卫生。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