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划定方案,经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埋设标志界石。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