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在防洪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开河、挖筑鱼塘、开凿深井、采砂取土、爆破等危害防洪工程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