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长江堤顶是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和防洪抢险的专用通道,与防洪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检查、防洪抢险等无关的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不得上堤行驶。堤顶应当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利用堤顶建成的等级公路,在不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公路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行机动车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