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防洪工程保护范围规定如下:(一)江堤、闸外港堤:背水坡有顺堤河的,顺堤河外河口线以外一百米至二百米;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二)老江堤:堤两侧各五十米。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