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侮辱、威胁、殴打母婴保健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母婴保健工作正常进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