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发生的医疗纠纷或者医疗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