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健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的;

(二)技术服务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的;

(三)非法进行性别选择的;

(四)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五)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