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以租赁、合作、组建医疗集团等形式改变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和所有权性质,不得以其他名称进行执业登记。设区的市、县(市、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变更应当告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