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依法从事公益性公共卫生服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独立建制的、标准化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具体设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等级评审和绩效考核制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