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的方针,全面提供母婴保健服务,开展与母婴保健密切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