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围产期保健第十一条已修改围产期保健主要内容包括:优生优育指导、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产褥期保健、产后康复以及影响妇女健康的主要疾病预防与干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